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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宁海平,简代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5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平,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被告简代琼,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宁海平、简代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