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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韦陇娟、尤建林与郝建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陇娟,尤建林,郝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韦陇娟,男,生于1984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尤建林,男,生于1981年9月25日。被执行人郝建波,男,生于1985年11月10日。韦陇娟、尤建林与郝建波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郝建波赔偿韦陇娟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78元;二、由郝建波赔偿尤建林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55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韦陇娟、尤建林各负担10元,郝建波负担30元。被执行人郝建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韦陇娟、尤建林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陇娟、尤建林与被执行人郝建波自愿达成了由郝建波一次性给付韦陇娟案件款2878元、给付尤建林案件款17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韦陇娟、尤建林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