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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稂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稂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稂某,农民。被告陈某(曾用名陈燕萍),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秋贞,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稂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稂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稂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稂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稂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萍校对责任人:柴创打印责任人: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