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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舒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422号申请人:舒某,男,1969年,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70年,汉族,住南昌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舒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谢惠平审判员  黄长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