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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玉晓与张福军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207号申请人张玉晓。被执行人张福军,农民。张玉晓申请执行张福军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玉晓依据生效的本院(2009)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9086.7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福军履行案款9136元,给付申请人张玉晓9086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张福军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