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刑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于书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书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刑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书华,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现住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晓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书华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杜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书华及其辩护人王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书华在沈丘县俪景温泉宾馆内,因怀疑该宾馆女服务员李某2向其家人通报与女性朋友在宾馆内开房间的事,殴打服务员李某2,后将宾馆219房间内的一台海信牌液晶彩电砸毁,又到吧台处将吧台上的一台联想牌液晶显示器及一台三星液晶显示器砸毁,并把LJINGBO牌吹风机砸毁。所损毁物品价值2319元。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于书华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于书华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惩处。被告人于书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晓辉的辩护意见: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原因,被告人于书华的违法行为不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于书华损毁宾馆的财物,数额较少,其入住房间的32吋液晶电视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于书华故意损坏,该电视机价值应予排除。于书华已足额赔偿了被害方,取得谅解。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于书华在沈丘县俪景温泉宾馆内,因怀疑该宾馆女服务员李某2向其家人通报其与女性朋友在宾馆内开房间,遂殴打服务员李某2,并将宾馆219房间内的一台海信牌液晶彩电砸毁,又到吧台处将联想牌液晶显示器、三星牌液晶显示器、LJINGBO牌吹风机各一台砸毁。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物品估价鉴定,俪景温泉宾馆被损毁物品价值2319元。案发后,被告人于书华与俪景温泉宾馆及被害人李某2达成调解协议,于书华赔偿李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赔偿俪景宾馆物品损失12000元,俪景温泉宾馆及李某2均对于书华表示了谅解,请求对于书华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关于被告人于书华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于书华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于书华的供述“2015年5月6日凌晨左右,我将河南俪景温泉宾馆内的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损坏了,并殴打了吧台的女服务员。我家就在俪景宾馆旁边,经常去俪景洗澡,我知道那女孩叫亚茹,姓什么不知道。我当时喝多了,具体咋打的记不起来了。”2、被害人李某2(沈丘俪景温泉宾馆收银员)的陈述“今天(2015年5月6日)凌晨我被人打了,打我的男子叫于书华,他和他老婆经常在俪景洗澡,他们就在俪景附近住。当时我坐在俪景宾馆吧台收银位置,从男区下来两个男子,一胖一瘦,要求再开一个房间。和这两个男子一块来的还有两个男的。我让他们把所有手牌拿来再开。这时于书华的老婆过来了,问她丈夫在哪个房间。我没说,这两个男的说在219房间。于书华老婆从北楼梯上楼,这两个男的从南楼梯上楼。于书华老婆在楼上几分钟就下来了,于书华也随即下来了。当时我在大厅里站着,于书华下来就骂我,骂着骂着就开始打我,用拳头打我的头和脖子、胳膊,头上至少打20下。我被打的头懵,之后听到有砸东西的声音。现在感觉头疼、脖子疼、胳膊疼、腿麻。我不知道于书华为啥打我,之前没矛盾,当时我没还手。”被害人崔某(沈丘俪景温泉宾馆经营者)的陈述“我来报警,我经营的俪景温泉会所的东西被一个男子砸坏了,服务员也被打伤了。2015年5月6日1时左右,我正在宾馆里面住宿,服务员打我的电话说赶紧起来,有人在宾馆里面打架,把宾馆的东西都砸完了。我赶紧下楼,在一楼大厅里见到三个男子,服务员说其中一个就是砸东西、打服务员的人。我问他因为啥,他说服务员李某2给他老婆通气说他带别的女人住宾馆里面了,他才砸东西、打人。这个男子我不认识,听说他领着一个女的住在219房间了,他妻子正好在宾馆洗浴部洗澡,知道后找到房间里面。这个人知道服务员李某2和他妻子认识,就怀疑是李某2和他妻子说这事了。服务员说这个男子把他住的219房间里面的电视机和洗浴部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监控机都砸坏了。”证人李某1(沈丘俪景温泉宾馆服务员)的证言“我在俪景宾馆洗浴部工作,昨天(2015年5月5日)晚上我和服务员李某2两人值班。23时左右,有个男子到洗浴部吧台开包间,开的是219房间。开完房间正好有个妇女领着一个小女孩洗完澡从洗浴部出来,开房间的男子还逗小孩玩,后来那个女的抱着小女孩走了。之后那个妇女又抱着小女孩过来,这时和开房间的男子一块的两个男子到吧台换房间,那个妇女问在哪个房间。两个男子说在219房间。那个妇女就从北边的楼梯往楼上去,两个男子看她往楼上去,没有拿手牌就从南边的楼梯往二楼跑。接着就听见楼上有摔东西的响声,开房间的男子紧接着从楼上下来,到吧台里面抓住电脑显示器就摔。我和李某2往吧台外边跑,那人又摔吧台上的其他东西,见李某2在吧台东边靠北墙的沙发上坐着,就过去打李某2。李某2往大厅里面跑,那人又追到大厅里面打。和他一块的人过来捞开,那人又过去把李某2摁倒沙发上打,说我弄死你。那人用脚朝李某2身上跺的,抓住头发打李某2的头部、身上,并把洗浴部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监控、吹风机摔坏了,楼上摔的什么东西我不知道。”证人陈某(于书华之妻)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5日晚上23点多,其通过李某2用QQ给其发的信息得知有女性去其丈夫于书华开的房间里去了。其抱着大女儿去了俪景温泉宾馆。其到219房间门口看到那个女的,就上前打了她并吵了几句,因其女儿哭的厉害,其就走了,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鉴定意见两份。证实(1)被害人李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沈丘俪景温泉宾馆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2319元。7、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于书华与俪景温泉宾馆及被害人李某2达成调解协议,于书华赔偿李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赔偿俪景宾馆物品损失12000元,俪景温泉宾馆及李某2均对于书华表示了谅解,请求对于书华从轻处罚。8、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沈丘县司法局出具了被告人于书华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前无违法行为,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于书华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书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于书华入住房间内的电视机无直接证据证明是于书华损毁,其价值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于书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书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书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樊英杰审判员  张晓莉审判员  郭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