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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朋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朋兴,黎永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206号申请执行人罗朋兴。被执行人黎永存。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5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2206号案受理。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5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88元。在执行黎永存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黎永存名下位于东莞市某镇某花园某幢C座一楼B室房屋,拍卖得款202000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诉讼费、优先债权后,剩余9564.55元未作分配。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黎永存名下位于东莞市某镇某花园某幢C座五楼B室房屋,拍卖得款290000元。两项款项合计299564.55元。扣除评估费1450元、税款24650元、执行费2891元,剩余270573.55元可供分配。本系列案均属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总额9839101.16元,分配比例为2.749982%。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债权清偿额1512.49元。另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集用(2005)第19002*****8号],并正在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屋拍卖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集用(2005)第19002*****8号]正在处理,尚未变现。除前述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2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先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