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8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熊维芳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陕西永顺肉食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维芳,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陕西永顺肉食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8847号原告熊维芳,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工商注册号500108300013310。法定代表人李国。被告陕西永顺肉食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北段东侧1幢2单元20908室,工商注册号610000100341597。法定代表人魏新城。原告熊维芳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陕西永顺肉食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陕西永顺肉食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维芳撤回对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陕西永顺肉食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维芳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宇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