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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鲍春雷与辽宁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春雷,辽宁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鲍春雷,男,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辽宁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汪家乡石庙子村。法定代表人张春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春雷与被执行人辽宁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鲍春雷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那寿利执行员  魏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兴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