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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葛连平、葛连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军,葛连平,葛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军,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葛连平,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葛连花,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占军与被执行人葛连平、葛连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葛连平、葛连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