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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城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关某、孟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关某,孟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0436号原告梁某,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原告的丈夫),男,1983年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杨宝军,义县七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女,1983年9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艾某(被告的丈夫),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孟某某,女,1965年5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关某、孟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许宝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