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商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广波与潘金成、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430号原告王广波,被告潘金成,被告李文虎,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广波与被告潘金成、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广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金成、李文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波对被告潘金成、李文虎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波撤回对被告潘金成、李文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