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商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广波与潘金成、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430号原告王广波,被告潘金成,被告李文虎,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广波与被告潘金成、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广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金成、李文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波对被告潘金成、李文虎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波撤回对被告潘金成、李文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