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与唐东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唐东庆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东村。负责人:叶一青,经理。委托代理人:翟顺启,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东庆,男,汉族,1966年1月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赵月华,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唐东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谊煤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 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