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某、赖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某,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774-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6411。被执行人赖某,女,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660。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某、赖某社会抚养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明卫计征决字(荷)[2013]第1114185号社会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曾某、赖某应当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1600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60.91元,2015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锦苑街15号1梯602房,经查,该房屋建筑面积45.63㎡,且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因此该房屋暂时不适合处理。此外,经查询中国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高明支行、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77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婉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