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曾嫒诉被告李文清、王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嫒,李文清,王明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曾嫒,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易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清,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王明惠,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址同被告李文清。原告曾嫒诉被告李文清、王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嫒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易伟,被告李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明惠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文清于2011年9月27日向原告借得现金25万元、10月19日借得现金15万元、2012年10月17日借得现金10万元、11月30日借得现金15万元。前述款项在出借时均约定了利息。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李文清未归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请判令被告李文清、王明惠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18.6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文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审中答辩称:原告诉请属实,但因经济大环境不好,请原告再宽限还款时间。被告王明惠未答辩、未举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李文清于2011年9月27日出借现金25万元、10月19日出借现金15万元、2012年10月17日出借现金10万元、11月30日出借现金15万元。在出借时均约定了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2月27日被告李文清之妻王明惠向原告出具承诺,内容为李文清拟定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20万本金,于2015年1月18日之前归还20万本金。如果2014年12月31日之前未还,则2015年1月18日之前归还本金40万元正。后二被告未按前述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李文清尚欠原告本金65万元及利息18.6万元。被告李文清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王明惠属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券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均对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无争议,故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清、王明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曾嫒借款6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尚欠的利息18.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6,080.00元,保全费收取4,700.00元,由被告李文清、王明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