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宁双凤诉顾军、顾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双凤,顾军,顾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87-1号申请执行人宁双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顾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顾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宁双凤与被执行人顾军、顾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24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双凤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归还申请人宁双凤借款14万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20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案外人喻泽霞与被执行人顾军为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又查明喻泽霞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可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喻泽霞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