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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丹诉被告荆小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荆小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李丹丹,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荆小桂,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诉被告荆小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由原告李丹丹承担。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