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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裴示雨与王树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裴示雨,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树洪,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裴示雨与被执行人王树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树洪的家庭共同财产,存于王树洪父亲王龙名下,在宁城县农商银行汐子支行账号62297605511****7792内的可得收入款20200.00元,从2015年9月开始扣留,至扣够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