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啟东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朱啟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刑初字第6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朱啟东,农民。2015年6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已撤销)。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啟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期间,被害人胡某以被告人朱啟东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被告人朱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刑事部分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朱啟东在宁海县西店镇邵家村暂住房门口同邻居胡某因故发生口角,胡某持菜刀威胁被告人朱啟东,后被人劝开。被告人朱啟东对此感到气愤,遂于当晚21时许,纠集他人到邵家村教训胡某。被告人朱啟东找到胡某后,用木棍殴打胡某,致胡某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胡某右尺骨下段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朱啟东因欧打胡某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已撤销);同年6月19日,被告人朱啟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啟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认定。二、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起诉称,因被告人朱啟东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朱啟东支付住院期间误工费2061.5元(147.25元/天×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天×14天)、住院期间护理费2061.5元(147.25元/天×14天)、医疗费16350.2元、交通费400元、出院后误工费13252.5元(147.25元/天×90天)、出院后护理费4500元(50元/天×90天)、营养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42045.7元。被告人朱啟东对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胡某的诉讼请求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7时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被被告人朱啟东打伤,后于2015年6月13日在宁海县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6月26日出院,共住院13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的各项损失为:误工费15166.75元(147.25元/天×10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0元/天×13天)、护理费1914.25元(147.25元/天×13天)、医疗费16350.2元,对其提出的交通费,结合案情,本院酌定为400元,合计人民币34221.2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休息证明、交通费发票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啟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啟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啟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出院后护理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与审理查明的数额不符,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啟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二、被告人朱啟东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三万四千二百二十一元二角。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巧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