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许从道、被执行人许秋菊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303-3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杨厚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仁茂,德化县美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负责人。被执行人许从道,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许秋菊,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3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德执审字第47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许从道、许秋菊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176元,用于缴纳社会抚养费10735元及案件执行费441元,尚欠社会抚养费25389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许从道、许秋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3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童宝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珮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