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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步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步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中心国际城四楼。法定代理人朱宝军。委托代理人刘天银。被告朱步念。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步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步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艳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