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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文小平与被告新乡市卫滨区蔡爱丽化妆品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平,新乡市卫滨区蔡爱丽化妆品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文小平,男,汉族被告新乡市卫滨区蔡爱丽化妆品店法定代表人蔡爱丽委托代理人禄野,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小平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蔡爱丽化妆品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同意双方劳动纠纷结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小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东义审 判 员 :范正阳人民陪审员 :闫衡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