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章某某,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徐某某,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经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