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益平、陈学群与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平,陈学群,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李益平,1988年2月23日,居民。原告陈学群,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益平,男,住址同上。被告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黄刘村。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欣,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还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李益平、陈学群与被告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益平、陈学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益平、陈学群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益平、陈学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