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庆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金万明与被告王宝玉、王立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万明,王宝玉,王立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保字第00021号原告:金万明,1971年10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李家窝棚村。被告:王宝玉,1963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古城堡村。被告:王立禾,1957年6月24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万明与被告王宝玉、王立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告王宝玉、王立禾欠原告款122900.00元,要求对被告王宝玉、王立禾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八宝镇古城堡村门市房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宝玉、王立禾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八宝镇古城堡村门市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