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90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乘务员,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