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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利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