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季生、陈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大,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季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告陈菊秀,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季生、陈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致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