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麦柱与宋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麦柱,宋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935号原告李麦柱,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宋付英,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麦柱诉被告宋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麦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麦柱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