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号火炬大厦*座。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林世发,董事长。上诉人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管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金额巨大,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付款的开户行、账户名、账号等准确无误,与一般的不当得利案件有重大区别,其审理情况必将产生重要参考意义,属于在四川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上诉人无需对此举证。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标的额为2000万元,根据起诉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属于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案是否属于四川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进行判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胡东蓉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