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藤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甘德生、欧飞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甘德生,欧飞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藤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91号。诉讼代表人唐火坤,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光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梁远行,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德生。被告欧飞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诉被告甘德生、欧飞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取121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业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