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左国成,男,生于1977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广元市利州区翠屏街***号。被执行人:胡顺,男,生于1981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高坡镇栖凤路**号附*号。本院在执行左国成与胡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顺现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