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翼飞与王兵、仕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翼飞,王兵,仕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985号原告:朱翼飞,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文骏,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兵,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仕正霞,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受理原告朱翼飞诉被告王兵、仕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