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XX与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686号原告XX,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平安,男,汉族。被告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住址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