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琳,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13号原告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胡荣琳的丈夫),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琳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荣琳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