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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袁晓阳与孔祥路、张光柱、魏兆胜、孔德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阳,孔祥路,张光柱,魏兆胜,孔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346-6号申请执行人:袁晓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孔祥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光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兆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德全,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齐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光柱、魏兆胜在齐河县畜牧兽医局工资7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光柱、魏兆胜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光柱、魏兆胜在齐河县畜牧兽医局工资7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