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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07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孙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