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07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孙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