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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肖英贤与海南住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英贤,海南住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肖英贤,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越,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住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海南住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海怡路安得园小区B2栋3102房办理房产证至肖英贤名下。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5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海南住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协助申请执行人肖英贤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肖英贤名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英贤据此申请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海怡路安得园小区B2栋3102房办理房产证至肖英贤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