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非诉行审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高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与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非诉行审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在高邮市盂城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滕志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春新,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西路。法定代表人倪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4日对被申请人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超建部分2342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2576200元的5%罚款人民币12881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决定书后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高邮市龙虬镇中心街西侧建设龙御苑小区一期中,未按批建面积建设,超建234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邮城执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邮城执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嵇晓红代理审判员 徐玉荣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