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卓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换生与被告李所皮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卓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振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均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书面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育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年,2015年8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提出诉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焕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振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