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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田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530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京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4时许,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郑某在东莞市凤岗镇麻布坳工业区金霸厂车间内上班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并打架,双方随即被在场工友拉开。后田某打电话纠集了阿宝等六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前来帮忙打架。田某伙同阿宝等人到金霸厂二楼车间将郑某打倒在地,后当郑某走到金霸厂门口时又遭到阿宝等人持西瓜刀追打。当日7时许,民警在金霸厂抓获田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马某、邱某、宁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以及指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在法庭上,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提出其系初犯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4时许,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郑某在东莞市凤岗镇麻布坳工业区金霸厂车间内上班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并打架,双方随即被在场工友拉开。后田某打电话纠集了阿宝等六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前来帮忙打架。田某伙同阿宝等人到金霸厂二楼车间将郑某打倒在地,后当郑某走到金霸厂门口时又遭到阿宝等人持西瓜刀追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外伤致左肩胛骨骨折、左肱骨线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逃跑,后于当日7时许,自动回到金霸厂接受处理并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马某、邱某、宁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以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所提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田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田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田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审 判 员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巍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