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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范晓东、习秀梅与刘淑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范晓东,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习秀梅,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生,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淑英,女,汉族,1959年1月20日生,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东、习秀梅与被告刘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晓东、习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00元全额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