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范晓东、习秀梅与刘淑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范晓东,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习秀梅,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生,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淑英,女,汉族,1959年1月20日生,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东、习秀梅与被告刘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晓东、习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00元全额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