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阳,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霞萍。委托代理人孙晓露。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张家港农商行称:2013年10月16日,借款人张家港保税区云帆家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帆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农商行高流借字【2013】第(07176)号《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向借款人云帆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2014年3月8日,云帆公司又与申请人签订农商行高流借字(2014)第07058号《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借款人云帆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2013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农商行高抵字2013第(07176)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1、2、3、4、5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00×××98、00×××99号)及土地(权证号:张集用(2013)第×××号)为申请人在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9月25日为借款人云帆公司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提供本金最高余额为1898万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3年10月17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编号为张房他证塘字第00001768**号的《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坐落凤凰镇恬庄村4幢、恬庄村3幢、恬庄村1幢、恬庄村5幢、恬庄村2幢,他项权利种类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债权数额1498万元。2013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他项权证,编号为张他项(2013)第1152号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明:座落凤凰镇恬庄村,地号×××,权属性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类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流转,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使用证号张集用(2013)第×××号,抵押宗地面积13212.7平方米,抵押面积13212.7平方米,抵押总金额400万元整。2014年9月18日申请人向云帆公司发放借款1000万元,2014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云帆公司发放借款400万元,合计发放借款1400万元,借款月利率均为6.99‰,借款到期日均为2015年9月17日。自2015年7月21日起,云帆公司即未能按约还款,因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按约定于2015年8月26日向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止2015年8月26日,云帆公司共计结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119927.67元及复利210.45元。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依约发放了借款,被申请人应按约履行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的义务,因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该义务,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故向法院申请要求裁定:1、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1幢、2幢、3幢、4幢、5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塘字第00×××98、00×××99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张集用(2013)第×××号);2、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暂计至2015年8月26日的利息119927.67元及复利210.45元(之后的利息、复利均按月利率10.4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本案受理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办理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云帆公司作为借款人向申请人借款后未按约还款,申请人要求实现抵押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对该部分费用也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申请人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案件受理费均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有权就本案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案件受理费等债权以被申请人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1幢、2幢、3幢、4幢、5幢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1幢、2幢、3幢、4幢、5幢的的抵押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张房他证塘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张他项(2013)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可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的利息119927.67元及复利210.45元,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月利率10.485‰计算)。案件受理费106521元,由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峰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贝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