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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濮金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金明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527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濮金明。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江苏省沛县公安机关抓获后羁押于沛县看守所,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濮金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琼山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濮金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濮金明继续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67518元。宣判后,濮金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金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濮金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濮金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濮金明撤回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丽欢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温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