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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佳乐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起贤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佳乐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江北起贤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佳乐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李士良。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起贤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银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佳乐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起贤五金机械有限公司[(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0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82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