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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芬芳、徐彩华与徐彩华、王传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027号原告:徐芬芳,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古樟巷16号。委托代理:吕文兴。被告:徐彩华。被告:王传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芬芳诉被告徐彩华、王传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芬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芬芳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芬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465元,由原告徐芬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