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亚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亚臣,郑雪纯,付长双,赵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自东,男,该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亚臣,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郑雪纯,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付长双,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志平,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亚臣、郑雪纯、付长双、赵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执字第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边青云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