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国明。案由:抚养费纠纷查明:被告和郑某于××××年××月××日结婚,原告在2014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和郑某于2015年1月4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郑基娜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孩子抚育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于调解生效后三日内给付2015年9月至12月份抚育费,以后于每年1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度全年抚育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将款直接汇入原告母亲郑某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卡号:62×××86)。被告拖欠的抚育费以原告母亲离婚协议中原告母亲尚欠被告财产分割款10000元折抵,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宋学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郭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