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3989号原告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陆麟育,董事长。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