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海金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659号原告张海金,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回族。被告张晓东,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金诉被告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兴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爽 来自: